念斌投毒案(念斌案责任追究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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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投毒案(念斌案责任追究最新情况)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12-21 11: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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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投毒案(念斌案责任追究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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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念斌投毒案的介绍 2、念斌案责任追究最新情况 3、念斌投毒案的案发过程 4、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5、死刑复核强制辩护

念斌投毒案的介绍

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1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更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他向福州市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遭官方拒绝。34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52015年1月31日,2014年备受关注的福建念斌案被写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6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念斌案责任追究最新情况

念斌案责任追究没有新情况,还是之前的结案情况。
一、念斌案
1、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念斌推上被告席,一方面是对念斌,不公平,另一方面也错失了继续破案和揭开真相的更佳时机,且凶手目前无法确定。
2.2015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人身自由侵害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物质损失他等。合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在“念斌案”中,国家赔偿最终和解,赔偿119万余元。
3.“念斌案”:2006年7月27日晚,澳前村, 平潭县, 福建省17号两户人家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名儿童获救后死亡。经过调查,警方很快确定是人为投毒所致,并认为其邻居念斌涉嫌重大犯罪。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等法院宣判念斌无罪。
二、案件经过
2006年7月27日晚,澳前村, 平潭县, 福建省, 丁云虾17号的两户人家和陈炎娇一家一起吃饭。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的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痛、头痛、呕吐、抽搐等症状,经医生抢救后确诊为食物中毒死亡。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宣布该案为“人为投毒”,并于当日提起刑事诉讼。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呕吐物和呕吐物中检测出“氟乙酸”的有毒成分,认为死者死于氟乙酸中毒,其邻居念斌涉嫌重大犯罪。根据警方提供的案卷,念斌中毒的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烟,被丁云虾叫到她店里(两人都开了一家杂货店),因为仇恨,抢劫了念斌的生意,想教训丁云虾一顿。第二天一大早,邻居家的铝锅里被扔了老鼠药,造成2死4伤。
据了解,念斌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影响国家赔偿申请,洪道德表示,国家赔偿申请程序可以正常进行。除非公安机关有足够的证据,念斌重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法院可以暂时拒绝接受国家赔偿。

念斌投毒案的案发过程

2006年7月27日晚6时,澳前镇澳前村村民陈炎娇及其女儿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晚饭吃的是稀饭和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两道菜,稀饭是各家自煮的,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陈炎娇母女和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当晚,两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酱油煮杂鱼,鱿鱼和丁家白米稀饭全部吃光。饭后,丁云虾清洗了煮饭、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当晚9时许,丁云虾的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丁云虾疑为受凉,便叫人给两个孩子进行针灸,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与此同时,陈炎娇16岁的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了头痛症状。
凌晨零时10分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时许,在丁家被送往平潭县医院后,因念福珠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炎娇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
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8日凌晨2时和5时先后死亡。
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丁云虾、念福珠、陈炎娇也都于28日8时、15时左右先后被送至福建省立医院开始检查治疗。
2014年11月,因疑罪从无而被判无罪释放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两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但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相关人士称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

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之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

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抓到一个核心问题,水壶有没有检。”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而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念斌案最终逆转的关键。

疑点一:可疑的视频“剪接点”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投毒过程。

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

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投毒供认不讳。

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而是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记录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时的神态自如、环境宽松”,念斌关于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

疑点二:“早产”的检测报告

据念斌对投毒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

还有,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

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

在投毒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投毒方式以及毒物的来源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却让检方的这些证据看起来并不是那么无懈可击。

疑点三:“完美”的质谱图

质谱图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中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子来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证明缴获的“ *** ”就是 *** ,质谱法便是现在普遍运用的一种 *** 。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运用质谱的检验 *** ,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进而锁定投毒者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对于投毒案来说,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

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本案的质谱图,但都被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审时才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

经过对质谱图的分析,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

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念斌投毒案(念斌案责任追究最新情况)

更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保住了念斌的命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念斌案发回重审。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实上,此时距离他最后回家,还有漫长的六年时间。

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审理,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依然没有被采信。两个月后,念斌再次被判处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更高法复核,念斌的死刑随时都有可能执行。

对未来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时并不知道,他的命运早在之一次被判处死刑之前,就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更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2010年10月28日,更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带着这些疑问,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念斌投毒案(念斌案责任追究最新情况)

扩展资料

案件经过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

这就是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更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念斌

参考资料:中国网-揭念斌案翻案细节:视频被剪接等3疑点助翻案

死刑复核强制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对死刑进行程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在于为死刑的适用增设最后一个把关口,从而能够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数量。但是死刑复核程序自产生以来因为其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律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缺失,律师辩护的虚化使被追诉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无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可以说律师辩护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能否实现其应有的功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也做了一些修改,表现出了诉讼化的倾向,但是对于律师辩护的保障却只提及了一下,没有做过多的说明,因此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保障是我们未来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尤其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确立强制辩护制度。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评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40条在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状况是令人堪忧的,不仅在于律师的职业水平,更在于死刑复核程序过于封闭,偏向行政化,将律师拒之门外。其实之前,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律师在此时是不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而在更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才逐渐允许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240条规定:第“更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更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更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更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的结果通报更高人民检察院。该条系新增的规定,强化了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方参与和检查监督,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倾向,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不容否认的是,该条规定显然过于原则,模糊,其实并不能发挥很大的作用,细细分析,就会发现该规定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仅仅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没有规定辩护律师该如何提出辩护意见,即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提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要不要为被判刑人指定辩护是一个亟待引起关注的问题。在这次修法之前,辩护律师基本上没有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空间。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更高人民法院的内部书面审核程序,或者说,书面的行政审查程序。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更高法院法官都会亲自讯问被判刑人,听取其本人对于判处死刑的意见。在个别案件中,如果被判刑人的辩护律师有办法,更高法院的法官一般也会接受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但总体而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参与缺乏必要地制度保障和程序机制。因此,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尽管刑诉法规定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仅限于之一审、第二审。至于死刑复核程序,则不适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该项规定,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将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因此,在此制度框架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死刑复核案件中一律不指定(辩护)的习惯做法。换句话说,既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即将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那么,对于那些因贫穷而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判刑人,又有什么理由拒绝适用第34条“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规定呢?我们的态度很明确,更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就应当根据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其指定辩护。理由有二:之一,第34条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规定,属于法定应当指定辩护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一项总则性规定,没有任何理由将直接关系着被告人生死问题的死刑复核程序排除在外。第二,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也是确保死刑复核程序公正外观的客观需要。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更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更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已经发生了某种“质”的变化:即,从纯粹的更高人民法院的内部审查、复核程序,通过引入控辩双方的力量和意见,初步实现了诉讼化改造。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诉讼化改造尽管不一定表现为开庭的方式、不一定采取控辩审三方集中在场听取意见的方式,但是,就制度设计而言,第240条已经为控辩双方介入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契机。因此,既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就产生了一个最基本的制度公正问题: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怎么办?是听之任之,还是根据死刑属于强制辩护的案件范围而为其制定辩护呢?很显然,如果坚持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制定辩护的旧习,那么,第240条的规定将会变成一个“有钱人条款”。即,谁有钱请得起辩护律师,谁就有机会透过辩护律师的参与向更高人民法院陈述更具法律水准的意见。然而,刑事法律援助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为刑事案件的辩护活动确立一个最基本的保障:不管你穷还富,你都可以享受到一个最基本的待遇。在关乎个人生死问题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我们更应当坚守并维持这种最基本的公正性。因此,我个人认为,随着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更高人民法院必须与时俱进,彻底放弃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指定辩护的错误观念,为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援助服务。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之所以如此,以下几点尤其值得强调:之一,死刑复核案件不仅仅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个人生死的特殊案件类型,在当今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着一定公共政策形成的作用。这一点在吴英案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公共政策不仅仅是法律政策、死刑政策,甚至还会牵扯到国家经济领域的一些宏观经济决策与走向等问题。在吴英案中,就存在着一个国家如何对待民间借贷现象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政策问题。像这样的案件,没有律师的参与是不行的。在此之前,我特别跟泽涛兄沟通,希望他能集中谈谈美国法庭之友制度。在涉及公共政策形成时,个案已经不单单事关个人利益,而是牵扯到更多人的利益。大家回想一下吴英案,前前后后组织了多少次有关吴英案的研讨会,而且,参与者不仅仅是法律界的专家,还有经济学界的精英、江浙一带的商人。因为吴英案不仅仅关乎吴英个人的生死,还涉及国家经济政策的走向等社会问题。其实,即使不谈吴英案,其他死刑案件中还同样涉及到死刑政策的形成与选择。例如,去年发生的夏俊峰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这些案件都已经不再是仅仅关乎个人的生死,而是代表着国家对待这种类型死刑案件将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在这些案件中,可能直接牵扯到公共政策形成。而公共政策的形成,仅仅靠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还按照传统的审核书面材料、讯问被告人,然后说“人是你杀的,没问题”、“我也讯问你了,你自己也供认不讳”,是无法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的。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而是牵扯到公共政策的形成。这是之一个理由,死刑复核程序因可能涉及公共政策问题,必须形成一种良性的程序参与机制。第二,就个案而言,即使只谈被判刑人的生死问题,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也非常复杂。近几年我相对多地了解了张燕生律师办理的念斌投毒案。这是一起发生在福建某地的投毒案件。就个人感受而言,这个案件的控诉证据存在很多疑点,甚至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但是,即使这样漏洞百出的案件,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也没有办法从证据上和逻辑上把这些疑点揭示出来。现在因为专业律师的参与,念斌终于保了一条命。可是,在更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又有多少案件像念斌案这样,除非有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否则,将会在强大的控方逻辑下,成为一个自圆其说、看似没有任何漏洞的“铁案”呢?因此,即使抛开公共政策问题,仅就个案生死问题而言,单靠讯问被判刑人也不一定能够发现案件的真正疑点。在此意义上,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必须强化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第三,法律解释的问题。在死刑案件中,同样会遇到刑法条文的合理解释问题,而这种解释肯定超出了被判刑人的能力。总之,我的基本观点是:传统的死刑复核程序观念认为,只要能够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就能够保证作出一个正确的死刑判决。但是,如果把视野放到公共政策的形成、放到法律的专业化、放到证据分析等问题时,这样一种内部审核方式可能是远远不够的。死刑复核程序需要引入律师的力量,而引入律师的力量就必须有一种制度来保障贫穷者也同样能够得到最基本的法律服务。我个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发展必然牵连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是会委托律师的,律师在庭审中,就是被委托人,帮助当事人进行陈诉,辩论,使得最后的结果能够尽更大的程度有利于当事人。法官也会根据律师的陈述,给予一定的判断,但是死刑复核,法官一般都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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